SDPR-2016-0460145
鲁价费函〔2016〕59号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中国海洋大学等7所高校继续实行
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中国海洋大学等7所高校继续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函》(鲁教财函〔2016〕25号)收悉。同意中国海洋大学等7所高校继续实行学分制收费。各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 7所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1-7)
2. 7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标准(1-7)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8月10日
附件1-3
青岛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教学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为学习计量单位,以取得规定的基本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毕业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四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的普通本科学生可在3至8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的医学类本科学生可在4至8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5年的医学类本科学生可在5至10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7年的临床医学学生可在7至10年内完成学业。
第五条 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的普通本科专业基本学分为160学分,基本修业年限为5年的医学类本科专业为220学分, 基本修业年限为7年的临床医学专业为300学分。
第六条 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 16理论学时折合1学分,体育、实验、上机、分散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每32学时折合1学分,军事理论、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不得免修,不计学分,集中进行的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实习等,一般每周计1学分。每学分学费为100元。
第七条 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学年计收。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毕业基本学分×100)/基本修业年限。
第八条 新生第一学年按照将基本学费总额除以基本修业年限得出的额度预交学费,超过专业注册学费部分自动转为预交的学分学费后注册入学,在预交的学分学费额度内,自主选课,超出部分,应先预交,放开选课;从第二学年起,按照专业注册学费及预选课程折算的学分学费之和交纳。每学年结算一次,毕业时按规定多退少补。退费以交费收据为凭证。
第九条 学生交纳学费采取银行代扣等形式,一般不收现金。每学年秋季开学前10天,由银行根据应交费用(含代收费、住宿费、专业注册学费、预收的学分学费)代扣。未交清的,开学后根据财务部门通知,由学院负责催交。
第十条 学生在交清代收费、住宿费、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及预收学分学费后方可注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不能按时交纳费用的,按学校规定提交证明后,方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结清专业注册学费和所修课程学分学费,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超过基本修业年限延期毕业的,缺修1-10学分的应当离校,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学生可在允许修业年限内交费重修。缺修11一19学分的,可选择在校或延期离校;缺修20学分以上的,应当在校延期修读;离校延期只收取学分学费,在校延期收取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修满学分提前毕业的,按实际提前月数计退专业注册学费,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收。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标准交纳。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标准低于原专业的,超出部分转入下学年注册学费;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高于原专业的,应补交差额。
第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基本学分外加修、辅修专业课程的,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 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免费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应当重修;考核合格对成绩不满意的,亦可申请重修;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或缓考,取得该课程学分应当重修。重修按实际重修学分交纳学分学费。
第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基本毕业学分外加修、辅修专业或一次补考不及格后重修学分的,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不加收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申请课程免修或免听,免修课程不收取学分学费,免听课程减半收取学费。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初选定修读课程后,学校给予2周的试修时间,在试修期间自行退选课程,退还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二十条 已预交学费,在开学两周内退学的,退还全部预交学费。
第二十一条 对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新生,退还已交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其他费用据实结算。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故终止学业的,根据实际学习时间结算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学分结算学分学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故中断学业、保留学籍的,比照退学退费规定退还相关费用。停学期间,不再交纳学费。复学的,按照该生复学当年当级学生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的学费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复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校际交流学生学费按照校际协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 住宿费及代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